概覽

蒙古能源認識到以高標準管治公司從而提高公司業績和問責的價值及重要性。 有鑑於此,蒙古能源貫徹執行和遵守上市規則附錄 14 企業管治守則及企業管治報告 (企管守則及報告)載的原則與規定。 除此之外,蒙古能源還定期檢查其公司管治的表現,以確保這些表現持續滿足企管守則及報告的要求。

憲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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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及政策

董事的任命與繼任計劃

董事會負責制訂集團之業務發展策略、檢討並監督業務表現,以及編制和審批財務報表。 董事會亦負責制訂及檢討公司的企業管治政策及作出建議。 董事會全體及公司管理層應確保遵守良好的企業管治常規及程序。

蒙古能源並無採納守則條文 A.4.1 。 該條文規定非執行董事以特定任期委任及重選連任。 蒙古能源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概無獲委以特定任期,但須根據蒙古能源之公司細則輪值告退及於股東大會重選連任,因此蒙古能源認為已採取充分的措施,以確保蒙古能源的企業管治常規並不比企管守則及報告寬鬆。

守則條文 A.4.2規定,所有獲委任以填補臨時空缺之董事須在其獲委任後之第一次股東大會上由股東選舉。 各董事(包括以特定任期委任者)均應最少每三年輪值告退一次。

蒙古能源已根據守則條文L(d)(ii)及上市條例分別採納提名政策(招聘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多元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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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多元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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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規範與舉行

蒙古能源股東大會提供了股東與董事會交流溝通的機會。 儘管董事會主席由於另有公務在身而未能出席最近的股東周年大會(這點偏離守則條文第 E.1.2 條規定),該股東周年大會由一名執行董事擔任主席,並回答股東提問。 審核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主席亦有出席最近的股東周年大會,並回答會上的提問。

守則條文第 A.1.3 條規定

召開例行董事會會議應至少提前十四日發出會議通知,召開所有其他董事會會議應發出合理的會議通知。

守則條文第 A.1.6 條規定

董事會會議結束後,應於合理時段內先後將會議紀錄的初稿及最終定稿發送給各董事,以徵求彼等的意見和供其紀錄之用。

蒙古能源的公司秘書負責記錄和保存董事會與委員會所有會議的會議記錄,通常於每次會議後的合理時段內將會議記錄的初稿提交給董事,以徵求彼等的意見。 各董事均有權接觸董事會的文件。

股東召開特別大會及於股東大會上提呈建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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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及董事總經理

魯連城先生


董事會主席

主席之職責為領導董事會並製訂集團之業務策略。 主席亦負責確保董事會有效運作,尤其確保全體董事適時接獲可信、充足及完備資料。 主席可直接或透過公司秘書協助與董事溝通,以不時商討或澄清任何有關集團的事宜,並向彼等提供任何支持資料及文件。

主席承擔確保已建立良好企業管治常規及程序的主要責任。 於財政年度內,蒙古能源已修訂其企業管治常規手冊,以為內部監控及合規目的提供最新企業管治常規。

翁綺慧女士

董事總經理

董事總經理負責進行公司的日常營運及就企業表現的所有方面向董事會負責。 彼向董事會建議政策供其審批,並持續通知董事會任何有關公司業務的重大發展。 董事總經理可向公司任何其他管理層成員或負責的相關高級人員轉授其職責,惟彼仍承擔主要責任。

董事委員會

董事會已成立三個委員會,分別是薪酬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旨在監督蒙古能源的特定事務。 蒙古能源的各董事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已由書面文件明確厘定,並載於蒙古能源網站,股東亦可要求索取相關資料。

董事會委員具有充分的資源履行其職責,而且在提出合理請求下,可就合適情況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承擔)。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分別是劉偉彪先生(委員會主席)、徐慶全先生太平紳士及李企偉先生。

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於)就公司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因應董事會不時決議之企業方針及目標而檢討及批准所有執行董事的特別薪酬待遇,以及獲董事會授權以厘定個別執行董事的薪酬待遇。

薪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審查薪酬政策和結構、確定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年薪待遇及其它相關事務,並會聘請外部人力資源諮詢公司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及提出相應的建議供薪酬委員會考慮。 薪酬委員會其後會徵求蒙古能源主席及/或執行董事對其就薪酬政策與結構以及薪酬待遇所提出之建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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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分別是劉偉彪先生(委員會主席)、徐慶全先生太平紳士及李企偉先生。 審核委員會之成員並沒有公司現任獨立核數師事務所之前任合夥人。

審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A) 審查財務報表和報告,在呈交董事會之前,考慮合資格會計師或外聘核數師 提出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項目。

(B) 參考外部核數師的審核工作、聘僱費用與條款,以檢討與獨立核數師的關 係,並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選連任與罷免,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C) 審查蒙古能源的財務報告制度、內部監控與風險管理系統及相關程序的恰當 性和有效性。

審核委員會通常一年召開兩次會議,以審閱財務結果與報告、財務報告、內部監控與合規程序,並就獨立核數師的重選連任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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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是劉偉彪先生、徐慶全先生太平紳士及李企偉先生(委員會成員)及魯連城先生(委員會主席)組成,其獲委派之權力及職責列載於本公司採納之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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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

蒙古能源已採納董事進行證券交易之自定義標準守則(守則),其條款不較上市規則附錄十所載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寬鬆。 守則已於各董事初次獲委任時及經不時修訂或重列後送交彼等。

蒙古能源亦訂立書面指引,其條款不較可能持有蒙古能源未公開股價敏感/內幕消息之集團相關僱員進行證券交易之標準守則(僱員指引)寬鬆。 迄今,蒙古能源並無發現有僱員不遵守僱員指引之情況。

財務報表方面的責任

董事承認其有責任為每個財務期間編制財務報錶,財務報表必須真實、公正地體現集團的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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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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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污政策

股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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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政策

舉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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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政策

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之願景、使命及價值

願景

蒙古能源之願景是成為能源及天然資源行業中承擔環境及社會責任之經營者。 我們希望本身除了在發展能源及資源方面獲得成就外,集團的可持續發展理念亦能得到認同。 以正直和負責的態度,成為具創意之企業公民。

使命

本集團將透過持續的業務營運評估決定未來的發展計劃,實踐可持續發展之理想。 我們將與利益相關者攜手合作以實現目標,其中包括投資者、客戶、賣方、供貨商及當地社區。 透過與各方合作,我們冀望啟迪和培養利益相關者有關環境及社會責任之意識,從而建立有意義的生活及工作方式。

價值

蒙古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價值觀由誠信及責任驅動:

社區

蒙古能源一直致力發展當地社區,並視蒙古之合作計劃為主要項目。 我們已就較有迫切需要之基建(例如教育機構、社區教育及文化中心)捐款超過3,000,000港元。 我們將繼續支持與當地社區合作發展之項目,令該地區成為更理想之居住及工作地點。


我們亦為當地社區內之業務營運提供指引,減低對當地社群構成風險及造成不必要之影響。 有關詳情,請點擊以下鏈接。 我們將不時修訂政策使之與時並進,以在業務擴展過程中符合特定範疇之需要。

如閣下的機構有興趣就任何當地社區發展跟蒙古能源合作,
請電郵至ir@mongolia-ener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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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維護員工的健康與安全乃可持續發展最主要的元素。

蒙古能源的原則是堅持「預防勝於治療」,並進一步突出「以人為本」的理念。 我們實踐對員工提供職業健康監護,以及減少員工在工作場所受到職業病危害的承諾。

我們有詳盡的前期工作規劃,前線員工亦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使我們在營運上多方面均有持續的改善。

為就我們與利益相關者之合作提供更清晰的指引,我們已訂立一套企業政策,結合我們所主張之信念與營運方式。

為保障當地員工長遠的健康及安全,我們已為日常營運制定一套完善的健康及安全政策。 有關詳情,請點擊以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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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

我們採取必要的行動達成目標,但不會違背我們的核心價值觀及信念。

社區

我們熱衷透過與股東、員工及地方社區共享共同的目標及利益,從而創造凝聚力。

透明

我們確保相關數據以迅速及坦誠的方式向持份者披露。

我們力爭在每種情況下尋求最佳的可能結果,為本公司及持份者創造更美好的未來。

機遇

責任

我們遵守本公司的道德責任及業務所在國的法規,並一直對我們的行為負責。

能與所有持份者分享我們的價值觀及知識,我們引以為榮,並相信我們在很多方面可互相學習。

教育

環境

蒙古能源深明保護礦區內及周圍獨特的生態系統和多元化生物的必要性,我們對保護環境及於採礦業務的各個階段減少對環境的危害作出重大努力,確保企業生產與當地社區及環境均得到協調的發展。

我們相信以符合環境責任之方式經營業務乃在完善的企業發展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為此,我們已制定相關環境政策,設法減少採礦業務對天然資源構成之影響。 有關詳情,請點擊以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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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能源明白在工作場所推廣綠色文化的重要性,並鼓勵我們的員工於日常生活中繼續為環保努力。自二零一五年以來, 我們的香港總公司參加了由世界綠色組織(「世界綠色組織」)發起的綠色辦公室獎勵計劃,該計劃致力於確保聯合國 可持續發展目標(UNSDG)中所載的環境可持續性。自二零一七年以來,該計劃亦進一步完善,加入了健康工作間準則。 為表揚我們於減少能源消耗及浪費及進一步邁向低碳辦公室營運的努力及承諾,蒙古能源自二零一五年起獲世界綠 色組織頒發「綠色辦公室」標誌。此外,蒙古能源自二零一七年起獲頒「健康工作間」標誌。這兩項獎項表明我們已由 本集團的香港最高層盡最大努力踐行綠色及健康工作間準則。

魯連城先生為董事會主席。 翁綺慧女士為董事總經理。 彼等之職責已由書面文件明確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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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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